你知道什么是提级管辖吗?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06 13:49) 点击:598 |
厦门律师分析案情 为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要求,规范提级管辖运行,近日,安徽高院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级管辖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24条,包含提级管辖案件类型、报请提级管辖的程序、依职权提级管辖的程序及字号、备案、审限等内容,并附申请表、审批表、台账表格、文书样式供使用。 提级管辖的意义 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通过推动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较高层级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加强对下指导方面的职能作用。 提级管辖案件类型 《**指引》第一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四)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指引》第二条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二)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三)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提级管辖启动程序 《指引》第三条规定: 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的,应当由案件审判组织提出建议,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并经本院院长批准。涉及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的,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指引》第十二条规定: 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指引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提级管辖审查建议申请,附提级管辖建议报告,经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同意,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立案部门登记立案。 提级管辖决定程序 《指引》第八条规定: 审判业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提级管辖的处理决定:(一)承办法官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合议庭讨论;(二)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三)分管院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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