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已故配偶的工龄折算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06 13:49) 点击:551 |
厦门律师分析案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使用已故配偶的工龄折算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 涉案房屋在购买时虽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但该房屋并非共同所有,已故配偶的继承人能够继承的系在购买涉案房屋时相应工龄折算所对应的财产性利益,其并不因此当然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或继承权。 案例索引 《贾*宣等与贾**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21)京民申947号】 争议焦点 使用已故配偶的工龄折算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意见 北京高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系由黄*琴购买,并登记于其名下,法院据此认定其系涉案房屋的原所有权人并无不当。贾、贾宣主张涉案房屋系贾和黄琴共同所有,进而以黄琴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贾**侵犯其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该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贾、贾宣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系贾与黄*琴共同所有,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关于贾、贾宣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侵犯其继承权为由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一节,涉案房屋在购买时虽使用了当时已经去世的贾*征的工龄,但贾*征的继承人能够继承的系在购买涉案房屋时贾*征工龄折算所对应的财产性利益,故贾*、贾*宣并不因此当然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或继承权,其二人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侵犯其继承权为由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依据不足。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贾、贾宣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贾、贾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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